渝國稅發[2001]182號
頒布時間:2001-07-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4日財稅[20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卷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卷煙消費稅稅率卷煙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 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稅率具體調整如下:
阿(一)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稅率:
1、每標準條 (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稅率為45%。
2、每標準條 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為30%。
3、下列卷煙一律適用45%的比例稅率:——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自產自用沒有同牌號、規格調撥價格的卷煙——委托加工沒有同牌號、規格調撥價格的卷煙——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和個人生產的卷煙二、調整卷煙消費稅計稅辦法卷煙消費稅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 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卷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和從價定率消費稅。
三、計稅依據
(一)生產銷售卷煙
1、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卷煙的實際銷售數量。
2、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卷煙的調撥價格或者核定價格。
調撥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調撥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國煙草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以下簡稱交易會)2000年各牌號、規格卷煙的調撥價格確定,并作為卷煙計稅價格對外公布(見附件)。
核定價格是指不進入交易中心和交易會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應由稅務機關按其零售價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核定價格的計算公式:某牌號規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產銷售的新牌號規格卷煙,暫按生產企業自定的調撥價格征收消費稅。新牌號規格卷煙的概念界定、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3、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確定以后,執行計稅價格的卷煙,國家每年根據卷煙實際交易價格的情況,對個別市場交易價格變動較大的卷煙,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會的調撥價格為基礎對其計稅價格進行適當調整。執行核定價格的卷煙,由稅務機關按照零售價格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4、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征收消費稅。
5、非標準條 包裝卷煙應當折算成標準條 包裝卷煙的數量,依其實際銷售收入計算確定其折算成標準條 包裝后的實際銷售價格,并確定適用的比例稅率。折算的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應按照折算的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比例稅率;折算的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應按照同牌號規格標準條 包裝卷煙的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征稅。
非標準條 包裝卷煙是指每條 包裝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條 包裝卷煙。
(二)進口卷煙、委托加工卷煙、自產自用卷煙從量定額計稅的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從價定率計稅的計稅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 例》及其有關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規定調整的煙類產品僅限于卷煙。雪茄煙、煙絲的消費稅稅率和計稅方法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 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卷煙生產企業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銷售的卷煙,凡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按照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未核定計稅價格的,按照實際出廠價格征收消費稅。
附件:省(區、市)卷煙計稅價格表(略)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