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2000]128號
頒布時間:2000-09-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財稅 [200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低污染排放汽車的生產和消費,推進汽車工業技術進步,經國務院批準,對低污染排放汽車實行減征消費稅的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計算公式為:減征稅額=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消費稅額×30%應征稅額=按法定稅率率計算的消費稅額-減征稅額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當于歐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標準(簡稱“歐洲II號標準”)。
二、汽車生產企業直接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減征消費稅,同時抄報國家機械工業局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機械工業局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進行審核認定;對經審核確實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車型,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執行文件,抄送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相關汽車生產企業。
對《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未列名汽車生產企業的申請,不予受理。
三、申請減征消費稅必須提交的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認定的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汽車樣品達到低污染排放檢驗報告。
(三)國家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汽車企業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產一致性合格報告。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具體情況,要求企業增報的其他材料。
四、達標檢驗
(一)樣品檢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襄樊)為小汽車低污染排放限值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汽車生產企業可在上述3家檢驗機構中自愿選擇一家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檢驗機構進行樣品檢驗,否則,檢驗機構出具的樣品檢驗合格報告無效。
存在關聯關系是指,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與汽車生產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間接擁有或控制關系,或者存在直接、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關系,或存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關聯關系的。
(二)生產一致性檢驗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委托國家機械工業局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生產一致性認證機構和有關專家,對申請減征消費稅的汽車生產企業進行生產一致性審查檢驗。
生產一致性檢驗申報和審查程序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會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制定。
(三)國家機械工業局于檢驗完畢1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檢驗合格的企業與車型清單,送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五、稅務管理及處罰
(一)負責實施減征小汽車消費稅的國家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把關,認真執行政策,做好監管工作。各省(市)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將上一年度低排放車型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和減稅金額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
(二)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單獨核算批準減征消費稅車型的銷售數量和銷售額。否則,稅務機關不予減征消費稅。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享受減征消費稅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車的污染排放值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其減征消費稅資格。
對于被取消減征消費稅資格的汽車,生產企業需重新申請并按上述檢驗和批準程序后方可享受減征消費稅政策。
(四)檢驗機構參與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車的檢驗資格,并提請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五)汽車生產企業采取不當手段騙取國家減征消費稅政策的,一經查實,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規的有關規定追回減征的稅款,并予以處罰。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二OOO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