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2001]39號
頒布時間:2001-02-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稅務培訓中心: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皂和汽車輪胎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45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本通知第二條 中,免征消費稅的子午線輪胎,應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注釋范圍執行,并要求企業在帳務中單獨記帳,凡不按規定單獨記帳的,不得免征消費稅。
二、各地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皂和汽車輪胎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財稅[200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香皂和汽車輪胎消費稅政策的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護膚護發品”稅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費稅。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汽車輪胎”稅目中的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對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其余輪胎繼續按10%稅率征收消費稅。
子午線輪胎,是指在輪胎結構中,胎體簾線按子午線方向排列,并有鋼絲簾線排列幾乎接近圓周方向的帶束層束緊胎體的輪胎。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