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消字[1995]8號
頒布時間:1995-06-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通知》中第二條規定的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以外購應稅消費品購進分別核算劃分確定,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稅率。
二、本通知自1995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