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1998]295號
頒布時間:1998-08-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的管理,確保完成我省1998年度的稅收收入任務,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108號)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1、對今年能完成省局下達的增值稅收入計劃的地區,一般納稅人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報經省局審批同意后可按規定進行抵扣,年抵扣比例不得超過25%。報送省局的審批報告應附一般納稅人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有關數據,包括分戶的199 5年年初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已抵扣數、要求抵扣數、抵扣比例等。
2、對完成1998年度增值稅收入計劃有困難的地區,一律停止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3、各地第3、4季度的《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進度表》仍按規定上報,對停止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地區,表中“本季抵扣數額”、“本季抵扣比例”欄填0.
4、以上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