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流[2002]146號
頒布時間:2002-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建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浙江致中和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五加皮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建國稅政[2002]53號)悉,經請示總局,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五加皮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精神(國稅函[2002]924號),對浙江致中和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五加皮酒,應按所用原料中的酒精種類及產品種類確定計稅辦法,即凡是與外購薯渣酒精勾兌、配制的,按"其他酒"依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凡是與外購薯干酒精勾兌、配制的,按照"薯類白酒"依1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同時適用復合計稅辦法。
執行時間自2001年5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