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流[2000]126號
頒布時間:2000-08-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
為了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的培訓質量,規范企業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省局決定對經過防偽稅控系統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統一發放《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現將《合格證書》發放和使用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請依照執行。
一、《合格證書》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省級防偽稅控系統維護單位印發。
二、《合格證書》發放對象為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企業防偽稅控系統操作人員。
三、企業防偽稅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上崗操作。
四、《合格證書》為企業人員操作防偽稅控系統的資格證明,企業操作人員一經取得該證書,全省通用。
五、持有《合格證書》的操作人員操作防偽稅控系統,必須經操作人員所在防偽稅控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注冊。
六、主管國稅機關憑所轄防偽稅控企業證明和本人的《合格證書》,對操作人員進行注冊。
七、防偽稅控系統操作人員更換工作單位,在新單位從事防偽稅控系統操作,需重新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