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稅函[2002]549號
頒布時間:2002-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最近,通過對全區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個別地方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精神理解不全面,貫徹執行不到位。如對小酒廠仍實行“雙定”征稅辦法,對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生產的配制酒、泡制酒只按25%的比例稅率征消費稅,未按銷量征收定額消費稅。針對上述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
一、必須停止執行對小酒廠(小酒坊)定額、定率的雙定征收消費稅的辦法,一律改按查實方式征收消費稅。各地要切實加強征管力度,確保政策貫徹執行到位。
二、對外購已稅糧食白酒或已稅糧食酒精混合生產的白酒,應按糧食白酒的比例稅率、定額稅率征收消費稅。
三、對外購已稅糧食白酒或外購已稅糧食酒精為酒基的配制酒和泡制酒,以及外購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制酒、泡制酒,應按糧食白酒適用的比例稅率、定額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對用自產糧食白酒連續生產的配制酒和泡制酒,在糧食白酒移送時,不征消費稅,對配制酒或泡制酒,按規定的定額稅率、比例稅率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