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1994]12號
頒布時間:1994-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計稅依據中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為了簡化計算,便于征管,對允許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以及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采取當期抵扣的辦法計算應納消費稅。對因當期銷售額小于當期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或當期應納消費稅額小于當期應抵扣的消費稅額,不足抵扣的,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