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稅[2001]38號
頒布時間:2001-08-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卷煙生產企業在6月1日前銷售的卷煙,凡屬《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核定卷煙計稅價格的通知》(湘國稅函[2000]155號)核定計稅價格范圍的,仍按原核價原則征收消費稅;原未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按照實際出廠價格征收消費稅。
從6月1日起,上述卷煙產品,凡屬本次核價范圍的,一律改按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調撥價格征收消費稅。
二、卷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不進入交易市場和交易會,沒有調撥價格,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又沒有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由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核價原則核定其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卷煙生產企業2000年11月后生產銷售的新牌號卷煙,暫按生產企業自定的調撥價格征收消費稅。各地國家稅務局應注意收集上述兩種情況卷煙牌號的計稅價格和征稅情況,并按照《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的填表要求填列附表,于2001年9月15日前上報省國稅局流轉稅處:
三、卷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所有牌號的卷煙產品,均應從6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計稅價格和稅率計稅,并相應調整有關賬務。
四、卷煙稅收政策調整后,各地需加強調查研究,認真分析稅源和收入變化情況,并將政策執行中反映的問題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