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流字[1998]61號
頒布時間:1998-1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國稅發[1998]121號)中“丙類卷煙計稅價格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核定”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8]524號)精神,按照新疆卷煙廠1998年5月份乙天池、乙紅山的實際銷售價格,經我局研究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對你州新疆卷煙廠生產的2個牌號規格的丙類卷煙按我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牌號及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牌號 規格 計稅價格(不含稅)
乙天池 25×(64十20) 1923元/箱
全包裝 7.69元/條
乙紅山 25×(以十20) 1427元/箱
全包裝 5.71元/條
與上述牌號相同,煙支包裝規格不同的過濾嘴卷煙,最低計稅價格均按每大箱(五萬支)上述包裝規格卷煙最低計稅價格折算。
上述牌號的卷煙及過濾嘴卷煙的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請轉屬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