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發[2002]119號
頒布時間:2002-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轉發給你們?!锻ㄖ分嘘P于調整酒類生產企業酒類產品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核定其應納稅額方法(三)中的合理費用和利潤,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生產企業實際情況調查確定,其中合理利潤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掌握的,可暫按《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的糧食白酒10%、薯類白酒5%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確定。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