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1]205號
頒布時間:2001-04-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合肥、毫州、宿州、蚌埠、阜陽、滁州、蕪湖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
一、從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對合肥卷煙廠等7戶企業生產銷售的70個牌號規格的丙類卷煙,按省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
二、對與《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表》所列牌號相同、煙支包裝規格不同的卷煙,最低計稅價格均按每大箱(5萬支)該包裝規格卷煙計稅價格進行折算。
三、對《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表》所列牌號卷煙的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超出丙類卷煙標準的,應按實際銷售價格重新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