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1998]109號
頒布時間:1998-06-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亳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煙酒行業消費稅政策執行和征收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國稅函[1998]29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本次檢查由各地市國稅局稽查分局、流轉稅科共同組織進行。稽查分局按總局通知的檢查內容開展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并按要求填列《企業消費稅繳納情況表》(見附件1)和《消費稅檢查情況表》(見附件2)。流轉稅科負責對稽查分局提供的分戶情況表進行匯總和審核,對本地區的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并形成總結報告。
二、檢查時間為6月下旬至7月底,8月10日前各地將檢查情況表和檢查工作總結報送省局。
附件:
關于開展煙酒行業消費稅政策執行和征收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
國稅函[1998]2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大消費稅的征管力度,清理欠稅,保證完成1998年消費稅收入任務,總局決定:對煙、酒生產企業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份執行消費稅政策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現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一)本地區所有卷煙生產企業及與其相關聯的調撥站、銷售公司。
(二)本地區年產量5000噸以上的白酒生產企業;年產量5000噸以上的其他酒生產企業;年產量50000噸以上的啤酒生產企業;年產量5000噸以上的黃酒生產企業。在保證對上列酒類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檢查的基礎上,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擴大對酒類生產企業的檢查范圍。
二、檢查方法
各地稅務機關組織力量全面檢查,總局將組織檢查組適時抽查。
三、檢查內容
(一)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是否計提了消費稅,稅基是如何確定的,稅基確定是否準確?
(二)納稅人取得的返還利潤、價外費用是否并入計稅依據計提消費稅?
(三)納稅人用于投資入股、抵償債務、換取生產資料的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是否計提了消費稅;稅基確定是否準確?
(四)卷煙生產企業與其相關聯的煙草調撥站、銷售公司之間產品互供是否存在壓低價格行為。是否存在以商補工行為,具體操作方法有幾種?
(五)納稅人用外購酒及酒精連續生產酒,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在帳務上是如何處理的。采取哪種方式計算應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是否建立了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工作底稿。是否存在低征高扣問題。
(六)欠稅
1.從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企業每年應繳、已繳和欠繳的消費稅各是多少?并說明欠稅原因。
2、對1997年度以前的歷年欠稅是否采取了補繳措施?共補繳了多少欠稅?
四、檢查時間
1998年5月下旬至7月底各地自查,8月下旬至9月中旬總局抽查。
五、檢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認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將本地區檢查情況匯總后于8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正式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各地報送的檢查報告要有情況、有數據、有分析。如檢查的企業戶數、檢查面,違紀戶數等。檢查戶數的應繳稅額、違紀金額、查補的稅款等要有具體數字,對查出來的問題要有處理結果。
(三)各地檢查的違紀金額要及時補繳入庫。并將補稅情況上報總局。對檢查中發現的難以定性的問題,要及時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