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3]540號
頒布時間:2003-09-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宿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宿州市酒精技術開發公司生產的無水乙醇產品是否征收消費稅的請示》(宿國稅發[2003]87號)悉。
無水乙醇是以普通乙醇為原料,通過乙醇、水、苯等多元共沸的物理方法,脫水而成的純度為99.9%以上的乙醇。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3號)等規定,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無水乙醇屬于酒精的征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特此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