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2004]175號
頒布時間:2004-08-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 “沙灘車”類產品征收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不統一,要求市局進一步明確對 “沙灘車”類產品應如何征收消費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十一條關于“小汽車”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沙灘車”類產品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沙灘車” 類產品屬于“小汽車” 范圍,應征收消費稅。
二、對“沙灘車” 類產品征收消費稅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第十一條關于“小汽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沙灘車” 類產品是指包括:沙灘車、雪地車、高爾夫(球)車、卡丁車等四輪小汽車。
四、對政策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各區縣(市)局及時反饋市局,以便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