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發[1998]613號
頒布時間:1998-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江蘇省財政廳關于用增值稅、消費稅稅款歸還外匯借款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1998]6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財工字[1998]24號)下發后,我省各級財政、國稅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省專員辦)、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駐蘇監字[1998]168)精神,逐級對申請以稅還貸的企業進行了審核上報,經省專員辦、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聯合審查,并對確認項目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報了我省今年外匯借款項目的實際退稅額。退稅工作將于12月31日前由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按規定辦理,退付到相關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