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發[2003]37號
頒布時間:2003-0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蘭州市、天水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做好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對于正確核定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學習,領會精神,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好本辦法。
二、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采集卷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不允許有漏采現象發生。要嚴格把關,保證數據準確上報。根據辦法要求,“每一牌號、規格的卷煙必須選擇6個(含)以上零售單位作為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必須保證每一牌號規格卷煙有3個(含)以上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有關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具體責任明確為:天水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天水卷煙廠在天水的3個零售單位的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工作,蘭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蘭州卷煙廠在蘭州的6個零售單位及天水卷煙廠在蘭州銷售的卷煙的3個零售單位的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工作。
三、對于生產企業生產的專銷省內其他地區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須在專銷行為發生起15日內通知省局,由省局通知卷煙專銷地國家稅務局采集零售價格,卷煙專銷地國家稅務局應將采集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省局。專銷省外地區的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應在專銷行為發生起15日內報告省局,以便省局與專銷地省國家稅務局聯系。
四、關于信息報送要求。各地需于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15日前向省局上報《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表式均見附件)。報表須指定專人負責,逐級上報,上報的報表必須經填表人、負責人簽名(蓋章 )并加蓋單位公章 .在報送紙質報表的同時還應報送電子表格。
五、各地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決。
聯系電話:8533824、8827885;聯系人:楊國鋒、朱志鋼、梁文波。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