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函發[2003]144號
頒布時間:2003-06-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蘭州市、天水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總局5號令)的要求以及全省卷煙消費稅培訓工作會議上討論形成的意見,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采集點的確定。蘭州市、天水市國稅局須在6月份按照總局5號令的要求確定采集點。每一牌號、規格卷煙應有6個以上的采集點。對蘭州卷煙廠及其天水分廠生產的同牌號、規格卷煙由省局按照生產數量確定參與采集的國稅機關,蘭州市、天水市國稅局不同時采集。確定采集點時應考慮到采集數據的全面性和便于開展工作。
蘭州市、天水市國稅局應在7月5日前將確定的采集點報省局備案。
二、上報內容。蘭州市、天水市國稅局應向省局上報以下表格: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附件1);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新牌號、新規格)(附件2);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附件3);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附件8);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新牌號、新規格)(附件9);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附件10)。
三、報送時間要求。對于老牌號、規格卷煙,在每一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省局上報附件1、7,其余表格于年度終了后20日內上報;對于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在投放市場滿一季度后20日內向省局上報附件2、7,依此類推,其余表格于投放市場滿一年后20日內上報;對于交易價格變動卷煙,附件3、7、10在滿6個月后20日內上報省局。
四、做好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和交易價格變動卷煙的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上報工作。對于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和交易價格變動卷煙,蘭州市、天水市國稅局應按要求向省局以正式報告上報采集的相關信息和情況說明。
五、省局將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列入稅政報表的考核范圍,并于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消費稅報表報送情況進行通報。
在執行總局5號令的過程中,各級國稅機關對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決。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