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6-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國家稅務局
成都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辦理退稅問題的請示》(成國稅發[2005]51號)收悉。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沒有納入金稅工程防偽稅控系統進行管理,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進行認證和比對,因而在辦理退(免)稅時無法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及協查信息對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為此,你局在辦理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對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發函到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查,待回函核實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有效及已納稅后,方可按規定辦理退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