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2]15號
頒布時間:2002-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不再征收消費稅的批復》(國稅函[2001]955號)批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2002年1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不再征收消費稅的批復
2001年12月20日 國稅函[2001]955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1]302號)收悉。關于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卷煙回購企業),從聯營企業購進后再直接銷售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
一、回購企業在委托聯營企業加工卷煙時,除提供給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同時提供稅務機關已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聯營企業必須按照已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納消費稅。
二、回購企業將聯營企業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