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4]27號
頒布時間:2004-0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6號)轉發給你們,自2004年1月1日(稅款所屬)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達到GBI8352.-2001排放標準(相當于歐洲Ⅱ標準)的小汽車,一律按規定稅率足額征收消費稅。
請依照執行。
2004年2月1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財稅[2003]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達到GBI8352.-2001排放標準(相當于歐洲Ⅱ標準)的小汽車,停止減征消費稅,一律恢復按規定稅率征稅。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達到相當于歐洲Ⅲ標準號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具體辦法另行通知。(注:根據2004年8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緩執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2號,本文以上陰影部分暫緩執行。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