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5]395號
頒布時間:2005-06-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通州、燕山區(地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5年石腦油、溶劑油和調整2004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發[2005]94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5年石腦油、溶劑油和調整2004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和調整核準后的2004年石腦油、溶劑油實際生產、供應數量(見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發給你們。
對石油化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石腦油和溶劑油,凡屬于列入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度核發的生產、供應計劃內的部分,不征消費稅;未列入國家稅務總局本年度核發的生產、供應計劃,或者超出國家稅務總局核發范圍生產、供應的部分,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對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度核發的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按今年調整后的實際生產、供應數量執行。各地因按以前計劃執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費稅稅款,應按多退少補的原則予以清繳。
請遵照執行。
附件:1.2005年石腦油生產供應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