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5]110號
頒布時間:2005-03-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直屬稅務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103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5]20號)轉發給你們,請及時核實、確認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在規定起止日期內,生產銷售指定型號車輛應減征的消費稅稅額,對上述車輛減征消費稅的監控及納稅申報,比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系列車輛減征消費稅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3]588號)辦理。
2005年3月1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財稅[2005]20號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北京言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切諾基牌系列小汽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要求,經研究,對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減稅起止日期內生產銷售的上述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征消費稅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起止日期見附件。
附件: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減稅車輛名稱 | 車輛型號 | 減稅起止日期 | 備注 |
切諾基牌轎車 | BJ7250EL | 2000.1.1—2001.7.31. | |
切諾基牌輕型越野車 | BJ202lE | 2000.1.7—2001.7.31 | |
BJ | 2000.3.8—2001.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