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2000]206號
頒布時間:2000-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30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市局的補充規定,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有關區、縣國稅局接到通知后,應對采集的價格信息進行審核和計算,并按要求認真填報有關調查表。
二、丙類卷煙價格信息由負責卷煙零售價格、卷煙出廠價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區縣國稅局按照總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相關報表及資料,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市局審批后下達。新的計稅價格執行時間為當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止(閏年順延到2月29日)。在新的核價通知下達之前,暫按原核定的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待新的核價通知下達后再進行調整。
三、總局《辦法》第十八條中所說“新牌號卷煙”,在1年試銷期內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由市局核定。“新牌號卷煙”自試銷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總局《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相關報表及資料,并在報送報表的備注欄中注明。經市局審批后,按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
四、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舊牌號新規格卷煙”,按總局《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相關報表及資料,并在報送報表的備注欄中注明。
五、負責卷煙零售價格、卷煙出廠價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區縣國稅局和被采集單位名單見附表。(如有調整另下文通知)
六、總局文件規定的各種調查表,各負責采集信息的區、縣國稅局每季度報送一次,于每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上報市局(流轉稅處)。
2000年度的價格信息于2001年1月15日前報送市局(流轉稅處)。
2000年12月12日
附表:
企業名稱 采集內容 負責分局
北京卷煙廠 卷煙出廠價格 朝陽區國稅局
北京創益佳商場 卷煙零售價格 朝陽區國稅局
北京宏葉卷煙經銷部 卷煙零售價格 朝陽區國稅局
北京市昌平煙草有限公司 卷煙零售價格 昌平區國稅局
北京億客隆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卷煙零售價格 豐臺區國稅局
北京市豐臺煙草有限公司 卷煙零售價格 豐臺區國稅局
北京市宣武煙草有限公司 卷煙零售價格 宣武區國稅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 國稅發[2000]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防止納稅人侵蝕稅基,逃避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特制定《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地在貫徹執行《辦法》時有何問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核定計稅價格卷煙范圍及計量標準
第二條 消費稅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甲、乙、丙類卷煙,均屬于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范圍。
第三條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一般標準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1+35%)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以下簡稱產地零售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省會城市(含計劃單列市)和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市、縣(區)城區三級卷煙批發、零售兼營單位、商業零售單位(以下簡稱零售單位)銷售的卷煙零售價格(含增值稅,下同)。
零售單位不包括已經取得卷煙零售許可證的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高消費場所。
第五條 卷煙的煙支包裝規格類型標準如下:
25*(64+20)毫米(下同)全包裝
25*(64+20)硬條玻璃紙小盒硬盒翻蓋玻璃紙拉線(以下簡稱)“硬盒翻蓋”
25*(69+25)全包裝
25*(69+25)硬盒翻蓋
25*(72.5+27.5)全包裝
25*(72.5+27.5)硬盒翻蓋
25*64全包裝(沒有過濾嘴的光支煙)
產地零售價格、卷煙出廠價格信息的采集
第六條 計稅價格信息采集的范圍包括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甲、乙、丙類卷煙。
第七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零售單位,為稅務機關選擇的地產卷煙產地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
第八條 地產卷煙產地零售價格分別在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省會城市(含計劃單列市)和所在地市、縣(區)城區選擇的零售單位采集。
第九條 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并在所在地市、縣(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的產地零售價格由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采集。
第十條 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并在本省會城市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省會城市的產地零售價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含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國家稅務局)負責采集。
第十一條 每一負責產地零售價格信息采集的國家稅務局,必須選擇3個以上零售單位作為產地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
第十二條 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采集計算方法
(一)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以零售單位銷售的條裝卷煙(200支)為計量單位進行采集。
(二)負責產地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的國家稅務局,應將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零售的所有地產卷煙,分牌號、規格逐一按各自的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出每一牌號、規格地產卷煙的條裝平均零售價格。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生產的專銷省內其他地區而本地區不作銷售的甲、乙、丙類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沒有該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的,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應及時通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在省會城市負責采集。省會城市也沒有該牌號產地零售價格的,可由省級國家稅務局通知卷煙專銷地國家稅務局,由卷煙專銷地國家稅務局采集,并將采集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采集結果的具體傳送時間可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生產的專銷省外地區而本地區不作銷售的甲、乙、丙類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沒有該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的,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應及時通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在省會城市負責采集。省會城市也沒有該牌號產地零售價格的,可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負責與卷煙專銷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聯系,由卷煙專銷地省級國家稅務局采集,并將采集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采集結果的具體傳送時間由有關省級國家稅務局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除了負責采集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外,還需要采集本地區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的出廠價格等其他信息(詳見《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式樣見附件1)。這里的出廠價格是指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的實際出廠價格(不含增值稅)。
卷煙計稅價格信息的報送程序
第十六條 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將采集的所有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的產地零售價格、卷煙生產企業制定的所有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的出廠價格等信息,填報《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式樣見附件1)、《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式樣見附件3)、《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式樣見附件4)在本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報送時限內,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具體報送時間、程序、方式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
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牌號、規格的甲、乙、丙類卷煙,不論其消費稅計稅價格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必須將本地區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全部價格信息如實填報上述表格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
第十七條 省級國家稅務局應將本地區各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報送的1月至12月所有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的產地零售價格與省會城市采集的1月至12月所有同牌號、規格甲、乙、丙類卷煙的產地零售價格加權平均,匯總填寫《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式樣見附件4)、《甲、乙類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式樣見附件5),以及《卷煙生產企業經濟調查匯總表(式樣見附件2)和填寫《甲、乙類卷煙計稅價格申報表》(式樣見附件6)。并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省級國家稅務局匯總的本地區所有牌號、規格甲、乙類卷煙的價格信息,不論其消費稅計稅價格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必須全部如實匯總填報上述表格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八條 新牌號卷煙,自試銷之日起1年內,國家稅務總局暫不核定計稅價格。1年試銷期滿后,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新牌號卷煙的管理,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辦法。
新牌號卷煙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新牌號商標卷煙(不含舊牌號新規格)。
第十九條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計稅價格,在核價當年計稅價格又需要調整的甲、乙類卷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核實后,提出調整意見,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一)單一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下降時間持續6個月以上;
(二)產地零售價格下降20%以上。
第二十條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計稅價格,生產企業已經停止生產的各牌號、規格甲、乙類卷煙和因價格變動導致卷煙征稅等級發生變化的甲、乙、丙類卷煙,省級國家稅務局必須在報送資料的備注欄中注明。
第二十一條 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報送以下資料:
(一)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式樣見附件1)。
(二)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式樣見附件3)。
(三)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式樣見附件4)。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家稅務局報送以下資料:
(一)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式樣見附件2)。
(二)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式樣見附件4)。
(三)甲、乙類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式樣見附件5)。
(四)甲、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報表(式樣見附件6)。
卷煙計稅價格的審批
第二十三條 甲、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第二十四條 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核定。但因核定丙類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導致丙類卷煙的征稅類別發生變化的,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凡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計稅價格的甲、乙類卷煙,在新的核價通知下達之前,暫按國家稅務總局原核定的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待新的核價通知下達后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于每年3月1日正式下達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新的計稅價格執行時間為當年3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閏年順延到2月29日)。計稅價格一經確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在執行期限1年內不再調整。
第二十七條 省級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補充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及說明。
2.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及說明。
3.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及說明。
4.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及說明。
5.甲、乙類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及說明。
6.甲、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報表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