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流[1998]113號
頒布時間:1998-10-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杭州市、桐鄉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8]52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1998年7月1日以后,杭州卷煙廠、杭州卷煙廠嘉興分廠因卷煙銷售價格下浮需相應調整征稅類別的,一律上報省局,由省局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1998年9月9日 國稅函〔1998〕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國稅發[1998]121號)下發以后,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陸續反映出了一些問題,要求總局進一步明確。現將幾個具體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卷煙計稅價格及征稅類別的確定問題
(一)凡1998年已經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其實際銷售價格高于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計稅價格和征稅類別計征消費稅;其實際銷售價格低于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按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確定計稅價格和征稅類別計征消費稅。
(二)未經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一律按納稅人1998年5月份的實際銷售價格確定計稅價格和征稅類別。如果5月份當月價格發生上下浮動的,應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計稅價格和征稅類別。如果5月份當月未發生銷售的,可按上月或離銷售當月最近月份的實際銷售價格確定計稅價格和征稅類別。
(三)各省級國稅局因核定丙類卷煙的計稅價格導致丙類卷煙的征稅類別發生變化的,需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關于委托加工及自產自用卷煙計稅價格及征稅類別的確定問題
(一)委托加工的卷煙,按照受托方同牌號規格卷煙的銷售(計稅)
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計稅)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依50%的稅率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50%)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牌號規格卷煙的銷售(計稅)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計稅)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依50%的稅率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50%)
三、關于白包卷煙和手工卷煙計稅價格的確定問題
(一)白包卷煙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牌號規格卷煙的銷售(計稅)價格確定計稅價格,依50%的稅率計算納稅。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依50%的稅率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50%)
(二)手工卷煙一律按實際銷售價格依50%的稅率計算納稅。
四、關于價格下浮卷煙征稅類別的確定問題
1998年7月1日以后,凡納稅人銷售卷煙因價格下浮而發生征稅類別變化的,應一律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五、關于卷煙計稅價格的核定問題
為了正確執行國稅發[1998]12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卷煙計稅價格的核定辦法另行規定。在總局統一核價辦法下達之前,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丙類卷煙計稅價格核定辦法。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