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函[2004]692號
頒布時間:2004-08-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昆明、玉溪、紅河、曲靖、楚雄、大理、昭通市(州)國家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卷煙消費稅管理,規范和明確卷煙消費稅管理的有關程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范圍
嚴格按總局5號令對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定義界定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對卷煙生產企業因技改、降焦、市場等因素改變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過計稅價格的卷煙產品的煙支規格、品牌名稱、顏色包裝等而界定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有困難的,要及時掌握情況并請示省局明確是否按新牌號、新規格卷煙進行管理,不能擅自決定不按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管理。
二、規范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管理
(一)從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投放市場之日起1個月內,卷煙生產企業必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有關該牌號、規格卷煙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包括省煙草公司對該牌號、規格卷煙調撥價格的批復文件、是否是專銷某地區的專銷卷煙等。各州、市局應及時將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有關情況上報省局。
(二)從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上市銷售的次月起,主管國稅機關必須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的零售價格;若屬于專銷區的卷煙,由省局與專銷區國家稅務局聯系,在專銷區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的零售價格。
(三)新牌號、新規格卷煙試銷期(一年)滿后,卷煙生產企業應在試銷期滿后1個月內向主管國稅機關上報申請核定該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的請示。
(四)卷煙生產企業在試銷期滿后不主動申請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或不按時申請計稅價格的,主管國稅機關也要及時上報核定計稅價格的請示,“建議計稅價格”根據“5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計算上報。
(五)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在總局核定之前(文件未下發之前)仍按原規定征收消費稅,待核定文件下發后,再按規定進行調整。
三、加強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工作
要高度重視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工作,采取措施確保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工作質量。各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要對本地的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單位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檢查內容主要是賬務是否健全、上報的價格信息是否準確完整等。對達不到信息采集點要求的,要重新調整選擇確定新的零售價格采集單位,確保產地零售價格采集單位至少在3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