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1988]71號
頒布時間:1988-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筵席稅征收的事項通知如下,請結合《條例》一并貫徹執行。
一、筵席稅暫在我省貴陽市、遵義市、安順市市區范圍內征收。凡在開征范圍內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繳納筵席稅。
二、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筵席稅的征稅起點為300元,凡一次筵席支付總金額達到或超過征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計算征收筵席稅;未達到征稅起點的免稅。
三、筵席稅免征范圍:
(一)經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召開的各種會議,如符合會議用餐標準的可免征稅;超過標準的則不免。
(二)臺灣、港澳同胞、僑胞、外籍人員舉辦的筵席。
四、承包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
代征人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征稅起點的,代征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
五、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征人,稅務機關可在其代繳稅金全額的5%以內付給代征手續費。
六、本通知從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