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5]第300號
頒布時間:2005-09-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宿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感光膠片廢銀渣等物品是否作為廢舊物資的請示》(宿國稅發[2005]222 號,以下簡稱《請示》)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的規定,《請示》中所稱“經過中濃度燒堿簡單浸泡不足30分鐘脫落后的廢銀渣取出曬干形成感光膠片廢銀渣”和“經過簡單氣氧氣加熱整理脫落形成電子電器接觸點廢銀頭合金”均屬于“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應按廢舊物資銷售的有關規定征免增值稅。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