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2001]185號
頒布時間:2001-07-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昆明、玉溪、曲靖、紅河、楚雄、大理、昭通、保山地區(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認真核實2001年5月31日以前各煙廠的產銷量,5月31日以前生產銷售的卷煙按總局、省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和原消費稅政策規定執行。玉溪紅塔煙草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的15毫克84MM硬盒翻蓋“紅塔山)世紀紅塔按47元/條的計稅出廠價計曾。
二、2001年6月1日起執行新的卷煙消費稅政策,6月份應納消費稅作相應調整,應補消費稅在8月20日以前補征入庫,多交消費稅在下期抵減。
三、卷煙的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調撥價格和核定價格的,按實際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卷煙的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調撥價格的核定價格的,按調撥價格的核定價格征收消費稅,按實際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四、認真核對總局公示的卷煙品牌規格及調撥價格,如有與實際執行價格不一致、漏核、已核定未生產等情況的,于7月底以前上報省局。
五、保山邊貿煙車間生產銷售的卷煙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適用稅率為45%.計稅調撥價格如下:
卷煙牌號 煙支包裝規格 核定行稅價格元(元/條,200支)
精春城 27*70全包裝 6.07
金沙江 25*(64+20)全包裝 7.56
六、云南煙草研究院生產銷售卷煙的計稅調撥價格如下:
卷煙牌號 煙支包裝規格 核定行稅價格元(元/條,200支)
版納情 25*(64+20)硬盒翻蓋 39.32
迅 25*(64+20)硬盒翻蓋 32.49
釣魚臺 25*(64+20)硬盒翻蓋 72.65
蘋果香王 25*(64+20)硬盒翻蓋 35.00
紅云天 25*(64+20)硬盒翻蓋 49.60
七、出口卷煙暫不再審批計稅調撥價格。
八、認真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嚴格執行政策,加強與煙草部門的協調配合。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