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稅發[1995]32號
頒布時間:1995-0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67號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所附的《省(市)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管理證明單)是劃分金銀首飾批發、零售業務的主要憑證,也是劃分征免金銀首飾消費稅的重要依據,各稅務征收機關(市國稅分局、區、縣局)稅政科,要指定專人負責其領購、保管、填開、注銷、查核等,將《管理證明單》視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管理,絕不能發生丟失、被盜等情況。
二、對1995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期間發生的金、銀首飾購銷業務,而無《管理證明單》的,應先一律按零售對待,征收金銀首飾消費稅,并限其在3月底前補辦《管理證明單》。對在限期內補辦了元月份的《管理證明單》的,可按規定進行元月份金銀首飾消費稅的征免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