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流[1995]55號
頒布時間:1995-09-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的規定,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但這規定在執行中存在著以下兩方面的問題:第一,兩種扣除方法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而且用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這兩種生產經營方式之間,也存在著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第二,在確定當期扣除數額方面,沒有明確是按當期銷售所實際耗用的數量計算,還是按當期投入生產的數量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94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企業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征收消費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于用外購的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停止實行以銷售額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征消費稅的辦法。
二、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生產領用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入應稅消費品加權平均單價(當期無購入應稅消費品的以上期的加權平均單價計算)
三、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委托方應憑受托方代扣代繳消費稅的繳款憑證抵扣已納稅款。
四、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的規定執行。
五、扣稅辦法改變后,請有關企業做好計稅臺帳,當期準予扣除的稅額在計繳稅款時予以軋低。
六、本規定從1995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