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政一[1994]95號
頒布時間:1994-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6號《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現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滬國稅流[2009]4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一。對上海市石油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各基層供銷社和上海市水產總公司1993年底庫存中計劃內的平價、高價汽油、柴油,作為國家計劃內統配汽、柴油,不再補征消費稅,對1993年底庫存中議價部分的汽、柴油應如數補征消費稅。
二。對中國石化銷售華東公司等中央部署單位1993年底庫存中非統配的汽、柴油應補征消費稅。
上述單位非統配汽、柴油1993年底庫存油量為負數的,則不再補征消費稅。
三。除上述單位以外的一切經營汽、柴油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1993年底的庫存汽、柴油油量,應全部補繳消費稅。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