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稅流字[1995]14號
頒布時間:1995-0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675號《關于修訂消費稅重點稅源產品信息上報制度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全我流轉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提出以下補充要求:
一、負責調任務的盟市、旗縣,要確立單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將負責人員及盟市主管消費稅人員名單于1月底前報區局流轉閣處。
二、請各有關旗縣局務于每月6日前將《月報表》直接電傳區局,15日前將《月報表》郵到區局,《季報表》于季末次月25日前郵到區局。兩表同時抄報盟市局圖備案。
三、《月報表》第5、6、7欄和《季報表》第6、7、8欄內容為企業1995年發生數,不包括1995年以前的結轉數。對企業交納的九四年度及以前的欠稅的金額要填在《月報表》的第8欄或《季報表》的第15欄。《季報表》第12欄為“上年同期單位費用”。第10欄和第12欄填報金額單位為:元。
四、填報重點稅源產品必須使用區局所發的調查表,每戶企業一式兩份。
五、要嚴格按國稅發[1994]189號和本通知要求搞好調查工作,各有關盟市應檢查督促有關旗縣區局,嚴格按照填報口徑、質量要求和上報時間做好此項工作,區局將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予以考核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