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稅流字[2000]87號
頒布時間:2000-08-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興安盟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30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辦法》第九條適用興安盟烏蘭浩特卷煙廠,由興安盟國稅局負責采集當地生產銷售的各類所有牌號卷煙的零售價格。第十條適用呼和浩特卷煙廠,由區局會同呼和浩特市國稅局進行采集工作。
二、《辦法》第十一條采集點的選擇,要求銷量大的牌號卷煙在4個以上,其中要有2個三級批發兼零售企業。
三、《辦法》第十三、十四條對本地生產而不在本地銷售的各牌號卷煙,要將詳細情況及時報告區局。‘其他盟市在接區局采集工作通知時決定報送時間。
四、《辦法》第十六條對要求填報的附表務于次年1月 15日前由盟市局按甲、乙、丙類卷煙分別填寫,書面報至局流轉稅處。附表要嚴格按說明填寫。
五、《辦法》第十八條對于新產品試銷期間要按本《辦法》采集的數據填寫在附表6上,按季報區局審核。
六、附表1要增加一欄(9欄),為“建議計稅價格”。
各地在貫徹執行《辦法》過程中,對存有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報告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