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稅[2004]9號
頒布時間:2004-0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達到GB18352.-2001排放標準(相當于歐洲Ⅱ標準)的小汽車,停止減征消費稅,一律恢復按規定稅率征稅。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達到相當于歐洲Ⅲ號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具體辦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