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國稅發[2003]124號
頒布時間:2003-06-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石家莊市國家稅務局
橋西、平山、辛集、靈壽、晉州、新樂、正定國家稅務局:
現將《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的通知》(冀國稅發[2003]46號)轉發給你們,市局同時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省局文件精神,我市指定橋西國稅局負責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信息采集工作,平山、辛集、靈壽、晉州、新樂、正定國稅局負責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工作。
二、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工作是稅務機關核定卷煙計稅價格的基礎和重要依據。由于我市既是省會城市,又是生產企業所在城市,信息采集單位要高度重視,妥善安排,指派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務必做到數字準確、填報規范、上報及時。
三、生產企業和零售單位卷煙信息采集相關報表于每年1月5日前上報市局;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信息于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5日前上報局;交易價格發生變化的卷煙信息于連續變化6個月后的次月5日前上報。
四、信息采集單位要以電子文件形式上報,用EXCEL系統制表,按文件要求規范填報,表內數據全部以升序排列,通過市局綜合信息網上傳到“稅政處\ 部門公共目錄\ 消費稅\ 卷煙價格信息采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