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04]8號
頒布時間:2004-0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財政廳
各市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達到GB1835.-2001排放標準(相當于歐洲Ⅱ標準)的小汽車,停止減征消費稅,一律恢復按規定稅率征稅。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達到相當于歐洲Ⅲ號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