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4]64號
頒布時間:2004-01-19 11:05:57.000 發文單位: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近接《新疆電信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子公司代營代維收入減除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營業稅的請示》(新疆電信實業[2003]156號),要求對其為新疆電信公司代營代維收入如何確定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予以明確。經調查,新疆電信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在2000年12月由原新疆電信公司主輔、主附分離成立的,主要受新疆電信公司委托,承擔新疆電信公司的線路維修和代營主業等業務,屬于勞務派遣組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關于營業額問題的第十二條規定,對新疆實業電信公司為新疆電信公司開展的代營代維業務取得的收入,以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