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發[1997]159號
頒布時間:1997-10-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稅函[1997]4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并遵照執行。
單位和個人以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情況征收營業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土地的使用權沒有發生轉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轉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潤,應分別按“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目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