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50號
頒布時間:2001-04-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扶持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繼續按照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中按照5%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地方稅務局征收,按照另外1%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征收。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按營業稅應交稅額中按5%稅率征收的部分計征,并由原征收機關負責征收。
二、從2003年1月1起,對農村信用社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