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17號
頒布時間:2001-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據一些地方反映,近年來各地陸續興辦了一些經營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對此各地在征免營業稅問題上執行不一。為了統一政策,現對經營性公墓征免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免征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