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27號
頒布時間:1999-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你廳《關于請求對我區因納稅地點變化所減少的航空營業稅給予專項補助的再報告》(桂財預字[1998]16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3年11月1日以前,航空運輸營業稅在機場所在地按始發收入交納,11月1日以后調整為在航空公司所在地交納。政策調整的原因是:民航管理體制自九十年代起進行了改革,政企合一的民航管理局逐步分解為航空公司、機場、民航管理局等各自獨立的法人單位或行政管理部門。航空公司負責承運貨物或旅客,取得運輸收入,機場則為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務,取得服務收入。這樣,原在機場所在地納稅的辦法已不能適應改革后的情況,一方面,運輸業務的納稅人是航空公司,而不是機場,另一方面,機場只為各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務,不掌握各航空公司的運輸收入情況,從稅收征管上考慮,無法在機場對航空公司的運輸收入征收營業稅,因此,航空運輸營業稅調整為在航空公司所在地交納。
1993年調整對航空運輸營業稅納稅地點的政策已執行了五年,其間又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重新調整納稅地點,不僅征管上難以操作,也會產生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納稅地點的調整對地方利益產生一些增減影響是必然的,也是其他一些省市都存在的普遍現象,因此,對你區因納稅地點變化所減少的航空營業稅不宜由中央財政給予專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