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流轉字[2001]17號
頒布時間:2001-07-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隨著西部大開發各項計劃的落實,我區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公路建設的投資規模逐年增大。但據有關地區地稅部門反映,對承包公路建設的區內外施工單位征收營業稅等地方稅收難度大,稅款無法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的問題十分突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自治區基礎設施和基本建設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黨辦〔2000〕5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1年8月1日起,對全區“普通公路建設”(自治區公路管理局投資部分)應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實行源泉控管、集中繳納,現將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請轉屬認真遵照執行。
一、由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局具體負責自治區公路管理局在全疆范圍內撥付工程款的公路工程的建筑業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的代征管理工作。
二、凡區內外建筑企業承包我區“普通公路建設”施工的應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均由自治區公路管理局集中代扣代繳。
三、自治區公路管理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統一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領取并使用代扣代繳稅款及解繳憑證,主動依法按月按工程進度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按期如實解繳代扣代繳稅款,并提供各地區施工進度資料。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在與自治區公路管理局及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加強聯系與配合,切實做好日常稅收征管各項工作的同時,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務質量與效率。
四、自治區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將各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給各施工單位撥款等情況報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以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時研究解決稅款劃撥與代征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五、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在銀行設立“公路管理局地方稅收過渡帳戶”,應嚴格按照《關于嚴肅財經紀律加強稅款征收入庫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地稅計財字〔2000〕118號)的要求,認真做好稅收會計核算工作。按規定代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并按屬地原則及“分稅制”財政體制等有關規定將稅款分別劃入有關市、縣地方稅務局,同時每季度將稅款劃撥及代征情況書面報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收到稅款后在3日內解繳稅款。
六、為使代繳代征工作順利實施,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可按代征稅款(含附加)額及有關規定提取手續費,并給自治區公路管理局支付一定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七、對公路建設各項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將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及時研究解決實際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八、各級地稅部門接此通知后,應在2001年7月31日前做好普通公路建設營業稅(含附加)的清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7月19日新地稅流轉字〔200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