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我局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以國稅明電〔1994〕020號下發了《關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關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計征流轉稅的規定處理辦法的通知》,現補發文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發布的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稅的文件,經審核有關計征流轉稅的規定部分原則上仍可延用,但原規定中“工商統一稅”應改為“營業稅”,適用稅目應改為“服務業”,適用稅率為5%,仍可沿用的文件如下:
(一)1985年4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5月15日財政部公布財政部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科、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二)1986年10月6日財政部(86)財稅字第290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降低核定利潤率征稅問題的通知;
(三)1985年5月13日財政部(85)財稅字第122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的幾個政策業務問題;(見原區局86年2月編外涉外稅收法令匯編 (二)第37頁)
(四)1985年9月25日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197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補充規定;(見原區局編86年2月涉外稅收法令匯編(二)第39頁)
(五)1985年9月19日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198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核定收入額計算征稅問題的通知;(見原區局編86年2月涉外稅收法令匯編(二)第38頁)
(六)1986年11月4日稅務總局(86)財稅外字第273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降低核定傭金率的通知;
(七)1985年9月19日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200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見原區局編86年2月涉外稅收法令匯編(二)第44頁)
(八)1986年3月1日稅務總局(86)財稅外字第053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從事自營商品貿易和代理商品貿易區分問題的通知;
(九)1986年3月3日稅務總局(86)財稅外字第055號,關于確定常駐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十)1986年2月26日稅務總局(86)財稅外字第046號,關于適當延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報繳納工商統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注:原區局以新稅二字(1986)28號通知轉發)
(十一)1988年12月5日國家稅務局(88)國稅外字第333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部分費用可不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費用換算收入征稅的通知;(原區局以新稅外字(1988)061號通知轉發)
(十二)1988年12月12日國家稅務局(88)國稅外字第337號,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所取得的傭金、手續費征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的通知。(注:原區局以新稅外字(1988)063號通知轉發)(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3月16日國稅發〔1994〕070號通知,原自治區稅務局1994年4月4日新稅外字〔1994〕014號通知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