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2]83號
頒布時間:2002-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近接各地反映,對自治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及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等13個部門以新轉聯〔2001〕6號轉發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及國家稅務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下發的〔2001〕8號通知做出的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規定對稅務管理問題不夠明確,希望區局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稅務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所持經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須由發證機關加蓋“自主擇業”印章,并由其辦理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
二、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個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主管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交書面申請免稅報告,經主管地稅局審批后,方可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月起享受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企業,須持申請免稅報告及企業花名冊和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名單及轉業證件,經企業所在地主管地稅局、國稅局審核并報地、州、市地稅局、國稅局審核批準后,方可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月起享受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享受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企業應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主管地稅局、國稅局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主管地稅局、國稅局對其實行年審(檢)制度,對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人數發生變化達不到免稅要求的,應及時恢復按規定征稅。
五、本通知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報告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
(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2002年7月3日新地稅發〔2002〕83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