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流轉字[2001]21號
頒布時間:2001-08-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高等級公路建設的區內外施工單位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自治區基礎設施和基本建設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黨辦〔2000〕5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1年8月1日起,對全區“高等級公路建設”(自治區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投資部分)應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實行源泉控管、集中征收,屬地實量分撥?,F將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請轉屬認真遵照執行。
一、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派3人組成稅收征收管理小組進駐“高管局”具體負責自治區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在全疆范圍內撥付工程款的高等級公路工程的建筑安裝業(包括土建、工程監理等)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的代征管理工作。
二、自治區高等級公路管理局為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派駐的稅收征收管理小組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并積極協助稅收征收管理小組人員開展稅收工作,依照(新黨辦〔2000〕5號)文的規定及時把中標單位和中標項目的有關情況及各有關地區施工進度資料提供給稅收征收管理小組;在支付工程款時,應向總承包人或各施工單位索取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局開據的“統一發票”,并將施工企業(含監理)應納的稅款,在支付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含監理費)的同時逐筆直接劃撥給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對總承包人或各施工企業(含工程監理)未提供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開據“統一發票”的,不予支付工程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在與自治區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及各有關地、州、市(縣)加強聯系與配合,切實做好日常稅收征管各項工作的同時,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務質量與效率。
三、凡區內外建筑安裝企業(含工程監理),承包我區“高等級公路建設”施工及監理的總承包人或各施工單位在結算或收取工程款時,應使用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開據的“統一發票”,按照稅法規定依法納稅。
四、自治區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將各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或給各施工單位撥款等情況報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以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時研究解決稅款劃撥與代征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五、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應在銀行設立“高等級公路建設地方稅收過渡帳戶”,并嚴格按照《關于嚴肅財經紀律加強稅款征收入庫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地稅計財字〔2000〕118號)的要求,認真做好稅收會計核算工作,按規定代征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應按屬地原則及“分稅制”財政體制等有關規定將稅款劃撥及代征情況書面報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收到稅款后在三日內解繳稅款。
六、為使代征工作順利實施,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可按代征稅款(含附加)額及有關規定提取手續費并支付給代征單位。
七、對高等級公路建設各項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將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及時研究解決實際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八、各級地稅部門接此通知后,應做好2001年7月31日前高等級公路建設應繳營業稅(含附加)的清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8月17日新地稅流轉字〔2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