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流字[2001]1號
頒布時間:2001-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免征營業稅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微利住房,即該住房的成本利潤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且由當地主管物價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中不應包含營業稅金及附加。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成本,應由主管地稅部門據實認定,對條件不符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律不得免征營業稅。
二、對經濟適用住房免征營業稅采取先征后退的具體實施辦法,可由你局自行確定,同意按實際收到價款的20%進行預征。
三、在2000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在2000年底前已經列入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且已完工售出或已開工建設并開始預售的住房。其免稅營業額是指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單位實際收到的房屋銷售款和預收款。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5月8日新地稅流字〔2001〕1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