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辦發[2003]25號
頒布時間:2003-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目前自治區公路建設局分設在各地、州、市的“項目辦”共有11個,經區局研究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阿喀項目辦”等7個“項目辦”,由有關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代扣稅款的征管工作:“克獨項目辦”等4個“項目辦”由區局直屬征收局繼續負責(見附表)。
二、各有關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對自治區重點基礎建設工程地方稅收源泉控管工作的會議紀要〉的通知》要求,主動與所在地“項目辦”加強聯系、協調好有關工作,并在人員選配、制度建設、征管資料建檔等方面做好準備工作。直屬征收局要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做好征管資料的移交和相關事項的交接工作,建立和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確保進駐“項目辦”后稅款代扣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有關地、州、市地方稅務局進駐“項目辦”后的工作進展情況,請于2004年2月10日前上報區局。在具體工作中如發現新的問題或好的意見和建議也請及時向區局報告。對于今后隨著公路建設發展而新增加的“項目辦”的稅款征收問題,區局將另行通知。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3年12月19日新地稅辦發〔2003〕25號)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