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社字[2001]85號
頒布時間:2001-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新黨發〔2000〕10號)精神,促進兵團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現就兵團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政策補充通知如下,請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證〉發放和管理辦法》的通知一并遵照執行。
一、兵團城鎮失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后,在兵團管轄范圍內被用人單位招聘錄用或合伙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在確定勞動關系或辦理營業許可手續后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和與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關系證明或營業許可證明到就業所在師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證》,并經所在地地稅部門蓋章確認后,與自治區城鎮失業人員同等享受優惠政策。
二、兵團城鎮失業人員按規定要求進行失業登記后,到自治區管轄范圍就業的,其《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證》按新勞社字〔2001〕24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自治區城鎮失業人員按規定進行登記后,到兵團管轄范圍內就業的按本文通知第一條要求辦理。
四、兵團城鎮失業人員使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稅局統一印制的《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證》和統一編號(兵團系統16)。各師的編號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五、兵團及各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證》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防止擴大范圍。對在發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法行為,一經查實,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工商局、地稅局、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1年12月3日新勞社字〔2001〕85號通知)